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金樹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又聲請人自陳偶爾兼職從事印刷工作,每月收入約10,000元不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並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前已提出之部分無庸再行提出) 。 ㈡聲請人應提出自105 年2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 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 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市話費用、有線電視費用、網路費用、生活雜支) ?又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租、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市話費用、有線電視費用、網路費用、生活雜支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最新租賃契約、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前已提出之部分無庸再行提出) 。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六筆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Z0000000000 、Z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外,是否有其他未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另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載有保險公司名稱、險種分類、保單號碼、契約生效日期、保額及是否已經失效等各內容)。 四、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金聯企業社」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5 年內( 即102 年至107 年) 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應提出與民間債務人王義銑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支付命令等) 。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高○聖、高○勇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高○聖、高○勇之財產狀況並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