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0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志伸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 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並提出聲請人自105 年4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安和路一段1 號之房屋?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 如膳食、醫療、電話、交通、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即安和路一段3 號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四、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七七小吃店」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5 年內( 即102 年至107 年)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已成年之子女,是聲請人於105 年4 月起迄今之期間中,其子女有無實際負擔對聲請人之扶養責任?其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人?如均未扶養,亦請說明原因。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