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曾志伸
- 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勞保老年給付
、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
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
本等) ;並提出聲請人自105 年4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安和路一段1 號之房屋?
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
必要支出( 如膳食、醫療、電話、交通、衣物等日常生活支
出)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
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
文件。
㈢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即安和路一段3 號之房屋所有權人為
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
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四、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七七小吃店」之負責
人,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5 年內( 即102 年至107 年
)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
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已成年之子女,是
聲請人於105 年4 月起迄今之期間中,其子女有無實際負擔
對聲請人之扶養責任?其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
少?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人?如均未扶
養,亦請說明原因。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
,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
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
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