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賴麗慧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5年6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
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五、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聲請人為「台
北溥首文創藝術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
責人,該公司目前仍營業中且未有停業或解散相關註記,則
聲請人應提出:
㈠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7年6
月26日往前回朔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
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並提出聲請
人聲請更生時即107年6月26日迄今,該公司營業活動及營業
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
配狀況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
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等)。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女兒二名,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
間該二名女兒所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
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
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
據證明);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女兒二名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二、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之工作為何?及目
前每月所得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近一個月
內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三、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