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7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麗慧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5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五、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聲請人為「台北溥首文創藝術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該公司目前仍營業中且未有停業或解散相關註記,則聲請人應提出: ㈠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7年6 月26日往前回朔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 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並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107年6月26日迄今,該公司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女兒二名,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 間該二名女兒所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女兒二名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二、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之工作為何?及目前每月所得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近一個月內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三、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