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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8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8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筱齡
代理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
    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
    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
    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
    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兆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聲請人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
    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公司之任
    職期間為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2 年至
    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
    院為佐。又聲請人並應說明: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迄今之
    期間,除擔任兆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是否有從事其
    他工作?係任職於何公司?每月收入數額多少(含薪資、佣
    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每月
    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
    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
    影本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
    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區○○里
    000 鄰○○路0 段000 巷00弄0 ○0 號5 樓)之所有權人為
    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
    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
    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經查該戶另有宋來往、朱鴻鈞
    設籍,其二人是否實際同住於該屋?聲請人與其二人之關係
    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實際同
    住之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實際同住之人之最新
    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實
    際同住之人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
    該等實際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
    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
    實際同住之人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
    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
    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陳稱其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除
    支出膳食費外,其餘聲請人收入不足支付部分(包含房租、
    日用品、交通費等)均由其子女負擔,則聲請人應陳報:聲
    請人另外之每月房租、日用品、交通費等確切數額為多少?
    並提出相關房屋租賃契約書、費用單據等資料;並應陳報:
    聲請人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中,該等子女實際分
    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應扶
    養聲請人之人?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
    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並應說明該等子女
    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扶養費數額之合理性為何?並應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子女及其
    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資料
    (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05 年7 月1 日起
    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
    報:該等子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
    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
    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
    號)。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
    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
    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
    細項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
    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
    (勿用影本代替)。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
    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
    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7 月27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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