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筱齡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兆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聲請人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2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又聲請人並應說明: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迄今之期間,除擔任兆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是否有從事其他工作?係任職於何公司?每月收入數額多少(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區○○里000 鄰○○路0 段000 巷00弄0 ○0 號5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經查該戶另有宋來往、朱鴻鈞設籍,其二人是否實際同住於該屋?聲請人與其二人之關係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實際同住之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實際同住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實際同住之人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實際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實際同住之人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陳稱其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除支出膳食費外,其餘聲請人收入不足支付部分(包含房租、日用品、交通費等)均由其子女負擔,則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另外之每月房租、日用品、交通費等確切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房屋租賃契約書、費用單據等資料;並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中,該等子女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應扶養聲請人之人?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並應說明該等子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扶養費數額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子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子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於105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7 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