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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9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9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孫圓圓(原名:孫耀芳)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朱芳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07年3月起迄今,每月除領取殘障給付
    新臺幣(下同)4,872元及友人資助6,000元及每年收受子女
    共計4,000元扶養費外,是否仍有其他收入?並請提出證明
    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切
    結書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7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三、聲請人請說明其與天芝環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森寶生技
    )間關係,是否有自該公司領取任何收入?聲請人對於該公
    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
    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切結書等)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
    0巷00號11樓」房屋內?聲請人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同住
    之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
    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
    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聲請人所提出郵局存摺內頁,記載自103年9月26日至107年5
    月10日存取款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融機構或
    郵局之存摺?若有,請提出自105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補提郵局
    存摺自107年5月11日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
    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等)。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醫療
    費7,765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之醫療費之數
    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
    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等)。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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