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9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振涼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半年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應說明自兆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麟公司)離職後,在何處任職?且應說明自107 年8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來源、期間、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三、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9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四、應說明聲請人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七、應說明自兆麟公司離職後,如何支付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又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資產公司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