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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林禎瑩

  • 被告
    劉冠麟(原名:劉健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冠麟(原名:劉健勝)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舒方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縱存摺內無餘額,亦應如數提出)。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生活雜支、電話費、網路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房屋貸款利息、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聲請人另應說明每月交通費花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必要性(例如上班地點與住居所間之交通公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每月保險費花費6,500 元之必要性。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新北市○○區○○路 00巷00弄0號 2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另聲請人應陳報其債務人捷思特資訊文化公司、劉建杰、毆兒秀思國際有限公司之債權,並提出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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