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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淑慧
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
    聲請人自105年7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
    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如房屋租金、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等)?又聲請人應
    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
    日用品雜費、電話通信費、保險費、營業所得稅、勞健保費
    用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
    明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
    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
三、聲請人主張曾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成立協商(本院106年度司
    消債核字第9445號,聲請人誤載為9195號),是聲請人應提
    出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
    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毀諾時點、已繳
    納期數為何?又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前置調解聲請狀第2頁
    所載,聲請人曾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萬泰商業銀行成立協
    商,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誤載,亦請說明。
四、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紅橘子農安店」及「
    阿慧小吃店」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
    即102年至107年)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
    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受扶養人林炎
    儀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
    ,並請一併說明林炎儀之財產狀況、105年度暨10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炎儀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
    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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