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淑慧 代 理 人 劉鑫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 聲請人自105年7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 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等)?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日用品雜費、電話通信費、保險費、營業所得稅、勞健保費用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三、聲請人主張曾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成立協商(本院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445號,聲請人誤載為9195號),是聲請人應提 出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又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前置調解聲請狀第2頁 所載,聲請人曾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萬泰商業銀行成立協商,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誤載,亦請說明。 四、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紅橘子農安店」及「阿慧小吃店」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02年至107年)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受扶養人林炎儀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並請一併說明林炎儀之財產狀況、105年度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炎儀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