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廖俊嘉
- 代理人
-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四人,
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三人之真實姓名以及身分證字號為何。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陳報之住所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路
0 段00號5 樓)、戶籍址之所有權人分別為何?聲請人與住
所地房屋所有權人、戶籍址之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併請提
出該二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除聲請人之母親、
女兒,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水電瓦
斯費、第四台費用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
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
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
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
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
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
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
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
住於該戶籍址?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
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四、聲請人自陳有女「廖玟怡」,則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於10
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中,該名子女有無實際負擔對聲
請人之扶養責任?其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
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應扶養聲請人之人?該等扶養義務人
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並應說明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扶養費數額
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
限於: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
資料(記事勿省略)、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之歷次勞保投保
資料、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
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
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
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
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
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
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
、車票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電信費33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
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
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緊急預備金3,000 元,請說明支出該費用之原因、必要
性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附完整清晰封
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等)。
八、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為1 萬元等語,請說
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
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
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母親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
人母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
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
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
人(至少應列出:聲請人母親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
證字號),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聲請人母親之
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
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
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
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至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日舞國際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易富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達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聲請人應說明:
該等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等公司有無任
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
該等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2 年至107 年)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又聲請人自陳僅為日舞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達駿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名」董監事,請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
十二、聲請人自陳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等語
。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
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
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
、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就積欠國民年金部分,有無各辦理分期攤繳
,若有,具體分期還款方案各為何?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9 月27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七、經查,聲請人於105 年6 月、7 月、106 年11月分別有出
境紀錄,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出國之緣由、目的地國
家為何?出國之機票費用、在國外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
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則如何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
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應再提出:前開
出國之機票費用支出單據(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帳單影
本、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影本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