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俊嘉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四人,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三人之真實姓名以及身分證字號為何。三、聲請人應說明其陳報之住所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戶籍址之所有權人分別為何?聲請人與住所地房屋所有權人、戶籍址之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併請提出該二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除聲請人之母親、女兒,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水電瓦斯費、第四台費用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四、聲請人自陳有女「廖玟怡」,則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中,該名子女有無實際負擔對聲請人之扶養責任?其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應扶養聲請人之人?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並應說明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扶養費數額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之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信費33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緊急預備金3,000 元,請說明支出該費用之原因、必要性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等)。 八、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為1 萬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母親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母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至少應列出:聲請人母親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聲請人母親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至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日舞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易富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達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聲請人應說明:該等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等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該等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2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又聲請人自陳僅為日舞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達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名」董監事,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十二、聲請人自陳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等語。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就積欠國民年金部分,有無各辦理分期攤繳,若有,具體分期還款方案各為何?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9 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七、經查,聲請人於105 年6 月、7 月、106 年11月分別有出境紀錄,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出國之緣由、目的地國家為何?出國之機票費用、在國外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則如何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應再提出:前開出國之機票費用支出單據(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帳單影本、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影本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