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梁書芳
-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104年10月起至106年9月均任職於順宇企業
社,每月薪資為30,000元,並提出聲請人之104、105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
有於順宇企業社任職?每月之實領薪資(請說明有無包括勞
健保費用及其他費用)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
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
本等);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
明現無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聲請人除前開各項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
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
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於 106年10中旬,與配偶同住於承租之房屋(位
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租每月為15,500
元,而聲請人每月分攤房租 7,000元。惟因房東不准許聲請
人將戶籍遷入,致戶籍仍設於原租屋處(即臺北市○○區○
○路000巷0號)等語,並提出租期自106年10月5日起至 108
年10月4日止之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10
月起至106年9月止之期間係於何處租屋居住?每月房屋租金
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前開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
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
㈣承前㈢,又聲請人另陳與配偶共同租屋住居,則聲請人於「
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
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主者有無共同分攤房
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並請提出同住者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之房租7,000元、水電瓦斯1,000元、清潔衛生用品及生
活雜支500元、伙食費6,000元、交通支出600元、通訊費400
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項目及
金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相同?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帳單、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㈥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9月7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
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
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另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聲請人尚有債權人尚豪當鋪、陳彩雲、魏美燕、概念音響
/ 黃意婷及陳敏美等債權人,且每月除清償金融機構外,另
應清償其餘債權人之金額為12,000元等語。是聲請人應提出
積欠尚豪當鋪、陳彩雲、魏美燕、概念音響 /黃意婷及陳敏
美等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
聯絡方式到院,並應提出聲請人每月應清償共12,000元予尚
豪當鋪、陳彩雲、魏美燕、概念音響/ 黃意婷及陳敏美之證
明文件到院。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未列勞保費
及健保費用,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之勞保費用及
健保費用之數額為多少?是否係由薪資中先扣除?並請提供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款通知
單等)。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及配偶自 104年10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取補
助、津貼?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各項補助領取之期
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長
子柯亮宇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
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
卡借款」或「民間借貸」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