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9號聲 請 人 蕭淑芬 代 理 人 趙懷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 105年2月起至106年10月止,係由其友人即第三人陳家君照顧,每月提供債務人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 9,000元,嗣因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及因自身健康因素,而自106年11月19日起,每周日至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4小時,時薪135元,每週薪資共540元,至107年1月止共領有薪資5,400元,並提出上班證明為證。請聲請人提出自105年2月起至106年10月止,第三人陳家君每月提供債務人生活費用 9,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係領用現金,並請註明。又聲請人陳報係於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則聲請人應陳報每周如何發薪?每周領取之薪資有無扣除勞健保費用?另聲請人現是否仍係於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每週打工之時數及時薪有無變動?如有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再聲請人應陳報除周日於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外,週一至週六有無其他工作?如有,請提出相關工作及薪資之證明文件到院(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如無,並請說明無法於週一至週六工作之原因,並提出此期間無法工作之證明。 ㈡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 105年1月29日起)迄今有無領有補助及津貼?補助及津貼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領用補助及津貼之證明文件到院。。 ㈢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義務人?關係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保險理賠金給付單所載,聲請人於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後,領有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共141,966元,是請聲請人提出第三人陳家君之戶籍謄本或陳報第三人陳家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又聲請人於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前係受第三人陳家君照顧,是聲請人應陳報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後,除前開保險理賠金外,有無領用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後得領用之相關死亡給付(如第三人陳家君之勞保死亡給付、撫卹金及其他保險死亡給付…等)。 ㈤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5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稱其因中風及友人死亡,至每周僅於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並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有伙食費6,000元、 交通費500元、電話費699元、國民年金932元、房租6,900元(自106年8月起)、電費315元、雜支3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總額共為15,646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聲請人自行製作之電費明細表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自聲請清算後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有無與聲請清算前兩年同?除前開費用外,有無其他費用之支出?如有,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必要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㈦承前㈤,聲請人每月打工之薪資不敷支應前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聲請人應陳報有無他人為聲請人支出生活費用?如有,應提出該他人為聲請人支出其他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如無,聲請人亦應陳報其係如何支應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 ㈧承前㈤,聲請人陳報其自106年8月後係租屋居住,惟與其戶籍址不同,是聲請人應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如非,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聲請人「目前」有無與他人同住?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其他家庭生活費用?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㈨依聲請人除提出之106年11月15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未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