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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9號

聲請人
蕭淑芬
代理人
趙懷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 105年2月起至106年10月止,係由其友人
    即第三人陳家君照顧,每月提供債務人生活費用新臺幣(下
    同) 9,000元,嗣因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及因自身健康因素,
    而自106年11月19日起,每周日至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4
    小時,時薪135元,每週薪資共540元,至107年1月止共領有
    薪資5,400元,並提出上班證明為證。請聲請人提出自105年
    2月起至106年10月止,第三人陳家君每月提供債務人生活費
    用 9,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係領用現金,並請註明
    。又聲請人陳報係於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則聲請人應
    陳報每周如何發薪?每周領取之薪資有無扣除勞健保費用?
    另聲請人現是否仍係於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每週打工
    之時數及時薪有無變動?如有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
    院。再聲請人應陳報除周日於如軒店平價素食料理打工外,
    週一至週六有無其他工作?如有,請提出相關工作及薪資之
    證明文件到院(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
    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如無,並請
    說明無法於週一至週六工作之原因,並提出此期間無法工作
    之證明。
  ㈡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 105年1月29日起)迄今有無
    領有補助及津貼?補助及津貼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
    領用補助及津貼之證明文件到院。。
  ㈢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義務人?關係為何?並應提
    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保險理賠金給付單所載,聲請人於第三人陳
    家君死亡後,領有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共141,966元,是請
    聲請人提出第三人陳家君之戶籍謄本或陳報第三人陳家君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又聲請人於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前係受第三
    人陳家君照顧,是聲請人應陳報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後,除前
    開保險理賠金外,有無領用第三人陳家君死亡後得領用之相
    關死亡給付(如第三人陳家君之勞保死亡給付、撫卹金及其
    他保險死亡給付…等)。
  ㈤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5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
    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
    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
    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稱其因中風及友人死亡,至每周僅於如軒店平價素食
    料理打工,並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有伙食費6,000元、
    交通費500元、電話費699元、國民年金932元、房租6,900元
    (自106年8月起)、電費315元、雜支300元,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總額共為15,646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聲請人自行
    製作之電費明細表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自聲請清算後每月
    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有無與聲請清算前兩年同?除前開費
    用外,有無其他費用之支出?如有,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必要
    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㈦承前㈤,聲請人每月打工之薪資不敷支應前開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是聲請人應陳報有無他人為聲請人支出生活費用?如
    有,應提出該他人為聲請人支出其他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到
    院。如無,聲請人亦應陳報其係如何支應每月之必要生活費
    用?
  ㈧承前㈤,聲請人陳報其自106年8月後係租屋居住,惟與其戶
    籍址不同,是聲請人應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
    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如非,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
    一致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
    為何?聲請人「目前」有無與他人同住?同住者與聲請人間
    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其他家庭生活費用?並請
    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繳付每月租金之
    相關證明文件。
  ㈨依聲請人除提出之106年11月15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未
    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
    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
    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
    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
    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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