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55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戴宏宇(原名戴志隆)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永安企業社」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 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二、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11月起至106 年10月止之所得及薪資,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4 年11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水電費、手機費)之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應提出女兒戴○意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供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戴○意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4 年11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配偶吳玉敏有無分擔水電費、戴○意之扶養費?並應說明吳玉敏現今收入狀況、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 七、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該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十一、應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