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秀春
- 代理人
-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4 、105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為「許秀春」
事業單位之負責人,並於105 年自該事業單位領取給付新臺
幣2 萬1,141 元(見本院106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47 號卷
,下稱調解卷第14、17頁),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
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二、應說明於104 、105 年間,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大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許秀春給付金額
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6 年迄今,是否仍有自前揭公司
、事業單位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現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地點、平均每月收入之數額為
何?並提出自104 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
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
袋等);及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4 年11月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四、應說明現除領取國民年金及臺北市社會局低收入補助外,有
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自104 年11月
至陳報日止,所有補助或津貼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伙食費、瓦斯費、水費、電費
、手機費、電話費、臺北市市場處、清潔費、其他費用、祭
祀用品、生活用品)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
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並應說明每月需支出臺北市市場
處費、清潔費、祭祀用品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又如有其
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應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
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
八、應提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鑑價報告。
九、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一、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
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
差距。
十二、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
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
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應說明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
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因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陳報其對聲請人並無債權存在(見調解卷第33
頁),故請確認債權人是否確有變更,如已變更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