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健哲 代 理 人 張雯婷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現任職於香港商先訊美資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先訊美資遠東公司),每月薪資所得(未扣除勞健保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45,8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自 104年12月起至106年12月止於各任職處(含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隱陸達通股份有限公司、敦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飛鳥車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所擔任之職務為何?每月實領薪資之金額為何?有無扣除勞健保費用?每月薪資係於何時發給?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又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先訊美資遠東公司?自107年1月起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任職於先訊美資遠東公司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及其他費用)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 104年12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自 104年12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㈣聲請人自陳與妹妹翁暄評共同扶養父母,而其現獨自租屋居住,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父母親扶養費共12,000元(每人各6,000元)、房租8,000元、手機月租費 1,000元、勞保費878元、健保費749元、餐費10,500元(每日 350元)、交通費3,000元、水電費1,000元、健保滯納金1,810元,共38,937元,惟僅提出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之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自 106年11月起迄今是否均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另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承前㈣,聲請人主張其須與妹妹共同扶養父母親,惟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之父親現年約65歲,母親現年約58歲,是聲請人應說明其父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之證明。另應提出其父母親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應提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及妹妹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㈥承前㈣,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使用手機之月租費為1,000元、餐費為10,500元(每日350元,每月以30日計算)、交通費3,000元、水電費1,0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及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如手機月租費、餐費、交通費、水電費之數額及項目是否均與前開所述相同?其中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㈦承前㈥,聲請人稱其每月支出手機月租費1,000元、餐費10,500元、交通費3,000元,是聲請人應說明其有使用高資費之手機月租費,及每月餐費高達10,500元之原因,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詳細陳報其每月交通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應陳報其父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分別」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並應檢附聲請人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四、本件聲請人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惟嗣後毀諾。是聲請人應陳報其係於何時毀諾,已清償之期數及金額各為何。五、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六、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款」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