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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姜悌文陳智暉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陳汝漢 黃誠成 陶安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平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汝漢、黃誠成、陶安仁及黃正平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於107 年10月16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一、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應給付附帶被上訴人減少價金等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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