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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1號

聲請人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 、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
    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
    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
    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
    件。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之「撰狀人陳永勝」是否為本件
    代理人?如是,應即提出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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