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江春瑩
- 當事人沐國樑即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 沐國樑即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 相 對 人 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破產,未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文件,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湘樺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之會議紀錄、清算人為何人之決議及聲請宣告破產之會議紀錄。 二、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二、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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