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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文毓王育珍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呈馥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明諭
上訴人
林柏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昭純
被上訴人
震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怡敏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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