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24號上 訴 人 宏達資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龍 被 上訴人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