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宏達資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龍
- 被上訴人
-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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