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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蔡政哲趙德韻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 上訴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徐堂榮何佳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21號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 上訴人 徐堂榮 林靖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追加被告  何佳洲 訴訟代理人 黃鷥媛律師 楊美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5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上訴人先位聲明第1 項部分,請特定被上訴人間就大安華韡投資有限公司係移轉多少出資額,以及其等移轉大安華韡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時間(以附表方式為之)。 ㈡、上訴人先位聲明第2項部分,追加被告塗銷受讓出資額之登 記,其所生之法律效果為返還被上訴人徐堂榮,而非回復登記為林靖玉之依據為何?又本件為出資額移轉登記,則上訴人可代為受領之依據為何?如追加被告塗銷受讓出資額之登記,其所生之法律效果並非可返還被上訴人徐堂榮,而無從達上訴人本件訴訟之目的,則上訴人是否變更聲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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