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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6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蔡政哲趙德韻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67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訴訟代理人
陸慧捷
被上訴人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衛銘」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陸慧捷 住同上」、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洪素琴」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進盛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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