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上 訴 人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 被 上訴人 鴻運天下皇家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盛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