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溥耘
- 被上訴人
- 鴻運天下皇家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盛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