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徐千惠張宇葭許勻睿
  •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李盛泰

  • 上訴人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鴻運天下皇家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上 訴 人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 被 上訴人 鴻運天下皇家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盛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詹玗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