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安邦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傳正
- 訴訟代理人
- 江柏萱
- 訴訟代理人
- 蘇郁絜
- 被上訴人
- 范德淵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松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品介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賴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智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民國108年11月11日判決之正本,其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係「陳智暉」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