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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許純芳陳智暉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張傳正

  • 上訴人
    安邦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范德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安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正 訴訟代理人 江柏萱 蘇郁絜 被 上訴人 范德淵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蔡松均律師 卓品介律師 上 一人之 複 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智暉」。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民國108年11月11日判決之正 本,其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係「陳智暉」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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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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