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純芳陳智暉陳賢德

上訴人
安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正
訴訟代理人
江柏萱
訴訟代理人
蘇郁絜
被上訴人
范德淵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智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民國108年11月11日判決之正本,其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係「陳智暉」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