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夫
- 相對人
-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二三三六號強制執行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助字第一一六七、一四六七號強制執行程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助字第八四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建字第二一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