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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相對人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二三三六號強制執行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助字第一一六七、一四六七號強制執行程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助字第八四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建字第二一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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