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陳哲彥
- 相對人
- 強森家電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鄭宗益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顧定軒律師即何雅棋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何雅棋」之記載,應更正為「顧定軒律師即何雅棋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