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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天
相對人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四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新竹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一○二一-四五-○○○○○二-八)、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壹張准以總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31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新竹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張(0000-00-000000-0),以106年度存字第469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以假扣押相對人財產。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銀行同面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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