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請人
蔡佳芬
相對人
陳克誠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受訴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本院107年度執強字第100273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因聲請人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業已提起再審之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案號:107年度再易字第118號),如不停止上開執行之強制執行,恐受不能或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裁准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開庭通知書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應由再審之訴所繫屬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