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3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請人
張詔閔
相對人
時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宗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四六0二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時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即被告時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聲請人張詔閔,茲因聲請人已辭任董事,被告已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其應訴,為維護相對人即被告公司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時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聲請人聲請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02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合。又本院審酌蔡宗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準此,衡諸蔡宗霖對於相對人時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各類狀況較為熟稔,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02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由其擔任相對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