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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請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代理人
陳忠毅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建字第一五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民國107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林陳發就系爭工程有無施工圖說之證詞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為核對筆錄之正確性,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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