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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7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7號

抗告人
貝里斯商河馬生活有限公司
抗告人
特別代理人 盧素梅
相對人
十平方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商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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