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7號抗 告 人 貝里斯商河馬生活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盧素梅 相 對 人 十平方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商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