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2號聲 請 人 謝鴻儒 相 對 人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凱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7年度 勞訴字第204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互動網數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即被告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凱傑及其餘董事均已解任,被告已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其應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38號、107年度訴字第3609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並已確定,復經本院查詢確認在案,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相對人已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其應訴,是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7年度 勞訴字第204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 人,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合。又本院審酌張凱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且為該公司股東,準此,衡諸張凱傑對於相對人之各類狀況較為熟稔,則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4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由其擔任相對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