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洪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傅鉛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