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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傅鉛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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