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 間股份有限公司、傅鉛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4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不足額之裁判費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