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
- 原告
-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正國
- 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浩瑋律師
- 被告
- 東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慎
- 訴訟代理人
- 陳舜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承辦本件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昕股法官林瑋桓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