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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

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

上訴人
被告
東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桂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請求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參原審卷第8頁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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