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桂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請求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參原審卷第8頁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