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曹淑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芳梵、林炳鈞、蘇坤宏、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