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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薛嘉珩

  • 原告
    曹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淑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芳梵、林炳鈞、蘇坤宏、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73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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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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