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淑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芳梵、林炳鈞、蘇坤宏、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73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