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芳良
- 即原告
- 德茂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請求回復原狀所表彰之經濟利益,無從計價,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本件上訴利益核為165萬元,各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