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專案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薩摩亞商夏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52號請求給付專案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2,500元( 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