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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7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訴訟代理人
林嘉生
被告
中國聯運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耀勛
被告
沈驛菲
訴訟代理人
劉耀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中國聯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聯運公司)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邀同被告劉耀勛、沈驛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循環額度,有效期間為1 年,每次動用最長6 個月要返還,可循環動用,被告中國聯運公司即於106 年2 月14日填具動撥單申請動用300 萬元,該次期間為6 個月,事後於106 年8 月14日第2 次被告中國聯運公申請動用時,因被告中國聯運公司之401 表顯示營收為零,故該次期間僅准動用1 個月,之後即逐月填具動撥單,最後1 次係於106 年10月16日,約定借款期限係至106 年11月16日,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則一次清償本金,如有未依期支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利息約定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機動加年息百分之0.97計付(目前合計為週年年率百分之3.55),如遲延履行,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該次之後即因被告中國聯運公司有退票記錄而無法繼續動用。詎被告中國聯運公司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00 萬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劉耀勛、沈驛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經核對原告資料後,原告請求數字沒有錯,對於被告聯運公司帳戶內款項扣抵方法雖與原告有些意見不同,但對於原告主張相關執行費用扣抵沒有意見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收息明細查詢單、利率表、其他預收款交易明細分戶表、其他應收款單據、借款申請書等件為證,互核相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貸款金額│請求金額│最後付息日    │年利率│利息          │違約金                        │
├──┼────┼────┼───────┼───┼───────┼───────────────┤
│ 1  │90萬元  │90萬元  │106年12月16日 │3.55% │106年12月17日 │自107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 │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210萬元 │210萬元 │106年12月16日 │3.55% │106年12月17日 │自107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 │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300萬元 │30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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