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2號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胡景翔
- 訴訟代理人
- 丁俊文律師
- 被告
- 金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萍
- 法定代理人
- 吳益利
- 法定代理人
- 郭晉嘉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47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於111年4月13日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111年10月24日院彥民敬109上更一119字第1119107672號函可佐。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