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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胡景翔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告
金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萍
法定代理人
吳益利
法定代理人
郭晉嘉
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47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於111年4月13日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111年10月24日院彥民敬109上更一119字第1119107672號函可佐。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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