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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胤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琨景及藍丰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參萬貳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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