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胤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琨景及藍丰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參萬貳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