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錦輝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涂文勳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玉光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趙子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5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