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吉鴻、常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茂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常茂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上訴人常茂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上訴人林吉鴻給付之。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