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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吉鴻、常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茂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常茂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上訴人常茂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上訴人林吉鴻給付之。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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