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劉娟呈

  • 當事人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吉鴻、常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茂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常茂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上訴人常茂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上訴人林吉鴻給付之。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周慈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