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1號
- 證人即受罰人
- 馬瑞蓮
上列證人即受罰人因原告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與被告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瑞蓮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與被告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受罰人馬瑞蓮為證人,曾經本院通知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上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上述期日通知於同年一月十五日在馬瑞蓮住所送達,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卷第二六三頁),則證人馬瑞蓮經合法通知未於一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不到場之正當理由,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