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告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被告
玉井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光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316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即不返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9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附表所示之物,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系爭判決附表:┌──┬──────────────────────┐│編號│物品、文件名稱│├──┼──────────────────────┤│1  │如附件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示玉井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印鑑章貳枚,及所示負責人古光│││立印文之印章壹枚。│├──┼──────────────────────┤│2  │如附件一所示玉井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3  │如附件二所示發票章貳枚│├──┼──────────────────────┤│4  │玉井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所交付之購買發票證壹張、民國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三年度會計帳冊全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