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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告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被告
玉井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裁定、本院送達回證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6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71-7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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