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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告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帆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告
台灣吉普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天君
訴訟代理人
葉日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珮禎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仁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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