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
- 原告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雪帆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被告
- 台灣吉普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天君
- 訴訟代理人
- 葉日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珮禎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仁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