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網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4月1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