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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網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4月1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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