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珉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訴外人李金鴉新臺幣(下同)1,704,918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年期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4,918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