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欣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6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