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訴訟代理人
- 馬傲秋律師
- 被告
- 飛亞娛樂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 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凡如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馬傲秋律師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2900元,及自107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如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7號支付命令所示。
本件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上。
依本宣示判決筆錄之送達為判決之送達,並不另製作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