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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被告
飛亞娛樂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 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凡如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馬傲秋律師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2900元,及自107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如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7號支付命令所示。

本件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上。

依本宣示判決筆錄之送達為判決之送達,並不另製作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王文心

法官宣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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