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被 告 飛亞娛樂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 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王文心 通 譯 賴凡如 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馬傲秋律師到 法官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2900元,及自107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如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7號支付命令所示。 本件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上。 依本宣示判決筆錄之送達為判決之送達,並不另製作判決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王文心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