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被   告 飛亞娛樂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 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王文心 通 譯 賴凡如 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馬傲秋律師到 法官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2900元,及自107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如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7號支付命令所示。 本件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上。 依本宣示判決筆錄之送達為判決之送達,並不另製作判決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王文心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